張孝全寫情書署名「痴情男郎」 被全校鬧爆

電影《念念》導演張艾嘉,及主演張孝全、柯宇綸,昨(18日)到大同大學出席座談會,當張孝全被問及如何告白時,他笑稱,從小到大僅寫過一次情書,而且還是姊姊代筆,沒想到卻是署名「痴情男郎」,害他被全校同學鬧爆笑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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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妻哭訴性索求過高,慾男搞外遇”一事女事主葉莉莉指需要時間釐清未來方向,一旦與丈夫的關係以離婚收場,她將不惜一切代價爭取孩子撫養權。

 
“當晚回到家時,他將所有報導放在我面前,問我為何這么絕,將事情搞大,並同意任何事情都由我決定。”

 
她不贊同丈夫的言語有責備成分,她指出,本身了解丈夫在這件事情后承受一定的壓力,才決定讓她提出解決方案。

 
“他今天沒有上班,我也還沒有和他聯絡討論下一步行動。”

 
葉莉莉接受記者電訪時,如是指出。線上的葉莉莉語氣平淡,情緒沒有太大的起伏。她也告訴記者,目前的她以平靜的心面對問題。

曾在孩子面前爭吵

 
她說,迄今其家姑家翁也沒有任何行動,至于3名孩子,她說此事情暫未對孩子情緒帶來任何影響。

 
她坦承,過去2人為這問題曾在孩子面前爭吵。

 
她說,此事已搞到這地步,她也希望本身近期內可以釐清與丈夫未來的方向,她不希望再與丈夫在孩子面前爭吵,以免讓小孩留下陰影,或影響小孩的成長。

 
葉莉莉昨天在甲洞民青團團長劉開強協助下,與母親符月靜召開記者會,控訴丈夫因慾求不滿,2度搞外遇,在網上結交女友尋求慰藉,更準備與中國籍女友于7月到中國注冊結婚,拋棄她及3名幼兒不顧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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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一名男子和守喪期間無法除腿毛的女友愛愛,竟成他揮之不去的夢魘。(圖/示意照/非新聞當事人照片/翻攝網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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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婦人為國小女兒分班問題請陳姓家長會長幫忙,後來雙方熱戀並共築愛巢;前年兩人感情生變,婦人向丈夫自白出軌。法院依通姦罪判他有期徒刑五個月確定,並賠償婦人的丈夫精神慰撫金十五萬元。

據了解,婦人與丈夫的婚姻關係仍存續中,她丈夫在某間代理日本化妝品公司上班;陳姓家長會長目前待業中。 

婦人的丈夫去年控告陳姓男子與他太太妨害家庭;婦人證稱二○○九年八月因小孩分班問題,她和丈夫請該校陳姓家長會長幫忙後,她與陳相識交往。她曾向陳表示想離婚,但沒有離婚,二人婚外情持續近七個月,在汽車旅館、租屋處至少發生十次性關係。

婦人丈夫後來撤回對妻的告訴,法院今年初判陳姓男子五個月徒刑、得易科罰金確定;婦人丈夫再提民事告訴求償。 

「她跟我在一起,我以為她離婚了!」陳姓男子表示婦人曾告知準備離婚,他才在汐止租屋,每月繳租一萬五千元,婦人是承租人,他當保證人。 

法官不採信陳的辯詞,認定陳明知婦人已婚,卻破壞她與丈夫婚姻生活,不法侵害他人配偶權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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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韓女團「EXID」因性感的上下扭臀舞爆紅,尤其成員Hani(哈妮)被封為「泫雅接班人」,被粉絲拍下的熱舞影片衝破1100萬點閱量,創下南韓歌壇史無前例的紀錄。不過,歌迷最近翻出EXID的表演照,竟發現她們的服裝品質超糟,襪子破洞、鞋底脫落還照樣穿,氣得怒罵經紀公司太坑人!

▼韓女團EXID因性感甜美形象受到喜愛。(圖/翻攝自EXID官方粉絲專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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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,未來包括沒有結婚的男女同居關係或同志,也可適用家暴法,擴大保護令保護對象。

此外,為強化家暴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,修正案明定相關業務執行人員如接獲家暴訊息,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知當地主管機關立即處理。家庭暴力防治法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施行迄今已十年餘,為使相關單位與實務工作人員更有效率推展家暴防治工作,婦女團體也籌組「台灣防暴聯盟」,在立委們的推動下,順利完成法案三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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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小李ㄟ厝」民宿色老闆李玉麒,因下藥猥褻五名投宿女顧客,一審判刑十二年,他認罪未上訴,全案定讞,目前已經在監獄服刑。

花蓮監獄表示,李玉麒(四十三歲)因犯後態度良好,目前被安排在作業工場廠進行技職訓練,負責紙類回收與摺手工藝,獄方希望他徹底悔改、自新。

李玉麒在看守所羈押期間,表現良好,被選派為雜役,協助收容人量血壓、身高,也因文筆不錯,常幫不識字的收容人寫信。有一次巧遇拘提聲押他的檢察官,他還親切打招呼,承諾會改過自新。

李玉麒原在花蓮市經營「小李ㄟ厝」日租套房,還兼任導遊,以住宿便宜,招攬背包客投宿。

但前年七、八月,他四度使用恐慌症患者服用的鎮定、安眠藥,混在提拉米蘇甜品、啤酒、咖啡中,致女客服用後昏迷、意識不清,他再闖入房間強吻、猥褻,並幫女客清洗身體,以免留下體液,有五人受害。

檢警採驗被害人尿液和剩餘蛋糕,驗出含有鎮定與安眠藥成分,並在李的住處與車內搜出含有相同成分的針筒。

一審法官認為李惡性重大,所犯四案判廿年,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,李原上訴二審,經法官曉以大義,他撤銷上訴,全案維持原判,十月中旬入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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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外遇男女的比例居高不下,無法捍衛自己的婚姻,保護自己的孩子,是多麼讓人無奈又傷心的事,外遇蒐證跟監往往非一般人所能勝任。

即使確有情事,卻不得其門而入;此時委託專業有信譽的徵信社,是最佳選擇,與其被不肖徵信業者恐嚇,倒不如尋找,真正為您案件而努力蒐證的徵信公司。

蒐證狀況,從跟車到跟人的場景,在被查人的住所外監視動靜十幾個小時,是家常便飯,但這樣的蒐證是否有妨礙秘密的嫌疑,怎樣拿捏不會被發現?

沒有抓姦在床的證據,在台灣總有各式各樣千奇百怪的理由說明,姦夫淫婦如何脫光衣服純聊天,這樣的氣憤您吞的下去嗎?

抓姦的場景也是危機伺服,因為地點不是在汽車旅館/賓館,就是在民宅住所,想要怎樣順利進入屋內,都是一大挑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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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吳姓男子懷疑陳姓妻子紅杏出牆,委託徵信社幫忙調查,今年3月31日,徵信社辜姓員工跟蹤陳女,抓到她與一名陳姓男子搞車震,辜男與4男打開車門,取走車上保險套及使用過的衛生紙。

陳男怒提告。檢方今將辜男緩起訴1年,但須向公益機關團體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。

檢方調查,辜男在台北市某地下停車場,逮到陳女與陳男一起待在轎車內,就與4名不詳的男子一同將車門打開,在未經陳男同意下,強行取走放置在車上的保險套及使用過的衛生紙,因此被告強制罪。檢方開庭時,辜男坦承犯罪獲陳男原諒,檢察官考量他一時失慮,事後也深表悔悟、犯罪情節輕微,處以緩起訴1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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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3年前,因為在外地做生意的丈夫有了外遇,我們離了婚。3年後,我通過朋友知道,當年,丈夫背著我,在外面買了一套房子,現在由他和現在的妻子住著。我是否有權利要求分割這套房產?”日前,山東煙臺芝罘區的徐女士向“生活幫”求助。 


丈夫與女網友有了婚外情 


40歲的徐女士,10年前與丈夫韓某通過自由戀愛走到了一起。起初,兩人都在芝罘區上班,韓某在一家企業工作。一心想自己創一番事業的丈夫辭職了,跟一個朋友到了外地做生意。起初,生意不景氣,經過幾年打拼,丈夫的生意慢慢好轉,現在生意紅火。 


一個人長年在外感到寂寞,韓某經常上網,並在網上認識了一個女子,兩人聊得很投機,這個女子家是當地的,與徐女士同歲,離異,帶一個孩子。有了經濟條件的韓某經常關照她,漸漸地兩人走到了一起。 


自從韓某有了外遇後,經常借口出差,很少回家了。起初,徐女士認為丈夫真的很忙,盡管心中對丈夫長年不回家有些看法,但想想他一個人在外地打拼也不容易,因此,她也就沒有放在心上。 


後來,徐女士見丈夫一直沒有時間回家,她決定帶孩子去看丈夫。她趁孩子放假,就帶上孩子啟程了。徐女士事先沒有告訴丈夫,想給丈夫一個驚喜。等她和孩子趕到丈夫公司門口時,已經到了中午下班時間。還沒等她和孩子走進公司,就被眼前的一幕驚呆了,韓某被一個與她年齡差不多的女人挽著胳膊走出公司,旁邊路過的員工遇上了,稱呼那個女人嫂子,看上去,員工分明是把她的丈夫與那個女人當成兩口子。丈夫沒有看見徐女士和孩子,就與那個女人一起上了車離開了。 


3年後才知前夫隱瞞了一套房產 


徐女士站在那愣了半天,她回過神問門衛人員:“剛才那人是誰?”員工說是“老板娘”。聽了這句話,徐女士明白了。她立即給丈夫打電話,問他在哪兒,並不知道妻子已經來到公司的韓某繼續謊稱自己在外地出差。 


面對丈夫的謊言,徐女士冷靜地說:“你不用再撒謊了,我就在你公司裏,剛才也看到你下班了,咱們談談吧。” 談到離婚,韓某不同意。徐女士無法忍受丈夫多年來的背判,堅決離婚。最後,因為韓某不同意離婚,徐女士只好起訴到法院,要求判決離婚。 


婚離了,兩人的共同財產也通過法院分割開了。離婚3年後,一個偶然的機會,徐女士得知,就在她向韓某提出離婚的時候,韓某從公司裏拿出錢,買了一套房子。而徐女士根本就不知道。離婚的時候,韓某也沒有說還有這麼一套房產。 


徐女士很生氣,隨即向韓某質問此事,韓某承認有這套房子,並說,當初買此房,他是做了兩手打算:“如果你不跟我離婚,我就打算把你和孩子接過來,一家三口在這兒過。如果你執意離婚,我就留著跟她(指外遇那女人)一起住。”末了,前夫又說:“現在,說這些已經沒有用了,咱倆已經離婚了,現在不是夫妻關係了,財產已經在離婚時處理完了,現在追究那套房子已經晚了,都已經過去3年了,也超過訴訟時效了。” 


“他背判了我那麼多年,又隱藏了財產,愧對我和孩子。我想問一下,這套房產,我是否有權利要求分割?另外,他說已經過時效了,有道理嗎?”徐女士問。 


律師:可以要求法院再次分割 


針對離婚後發現一方隱藏了財產,該怎麼處理這個問題,張娟律師說,我國《婚姻法》規定:離婚時,一方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夫妻共同財產,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,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對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離婚後,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 


法律還規定,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,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。因此,徐女士現在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,且不過訴訟時效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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