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年前就讀大學的蕭姓女子愛上有婦之夫林宏宗,發現對方已婚欲分手,林宏宗不肯,竟和妻子逼她簽1200萬元本票及「賣身契」用身體抵債。一審判決有罪,二審改判無罪,台南高分院更二審確認有逼迫及限制行動行為,各判8及6個月,減刑為4及3個月。 判決書指出,蕭姓女子91年就讀大一時,在永康某茶飲店打工認識林宏宗,當時不知對方已婚,交往10個月後才知林已婚。

交往期間蕭女被林宏宗的妻子吳姓女子等人逼迫辦信用卡,並申請5支手機,交由林宏宗販賣。 蕭女在92年5月間才獲知林宏宗已婚,且吳姓女子就是林宏宗的妻子,心碎的蕭姓女子發現自己懷孕忍痛墮胎、提出分手,但林不同意,夫妻倆還強迫蕭女簽1200萬元本票及賣身契,內容指蕭女父母欠錢不還,用蕭女抵償債務。蕭女拒簽,林宏宗威脅不簽名就要讓她全家死光光,她只好簽名。 林宏宗夫妻否認有逼被害人簽賣身契,不過證人指證歷歷,法官確認林宗宏夫妻涉及妨害自由,判決兩人有罪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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